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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建议设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
来源:中青在线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23日作者:

    近日,司法部提出,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,建议全国人大将法律援助法纳入立法规划。

  与制定法律援助法相比,知名刑辩律师、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表示,落实现有法律规范中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更有现实意义,“如果要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,不妨考虑是否可以设立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”。

  张青松给中国青年报记者举了个例子。有位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,法院安排他与家人两个小时的会见,死刑犯用了半小时的时间向家属托付了一件事:“向我的律师表达我的谢意,他的辩护让我死而无憾”。

  然而,很多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太大的积极性。

  在张青松的印象里,北京律师接受指派为一个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,只能拿到500元补贴。而律师至少要去看守所会见两次犯罪嫌疑人,并去法院复印卷宗、开庭,“在北京这个地方,办15分钟的事情往往要跑一天”。

  “实际上,这样只需要跑4趟的案子基本没有。”张青松说,如果案件需要异地调查,基本上是入不敷出。

  今年,新的《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》规定,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补贴金额最高可补4400元。

  目前,全国90.6%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,21个省(区、市)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基金。2011年,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已经从1亿元增至2亿元,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由5000万增至1亿元。

  与之相应的是,一些地区通过地方法规、规章扩大了法律援助受助对象的覆盖面。湖南省把环境污染、农用地流转等19项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,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两倍。广州将经济困难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,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,实现应援尽援。

  律师法规定,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,将被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。

  不过,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和质量,现在却没有明确要求。

  一位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,在刑事案件中,由于基层法院人手紧,一些法官认为,这类案子就是“走过场”。有时候,指定通知不及时;有时候,宣判也不通知律师。

  “有法官还向法律援助中心投诉过,说律师搞个法律援助的案子还那么较真,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。”张青松说,也有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不认真、不负责,或者庭前工作准备不充分,不和受援人沟通交流,影响办案质量。

  张青松表示,如果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,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肯定会明显增加。届时,难免出现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能力与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。

  目前,司法部研究起草了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》,并且,正在对《法律援助程序规定》作最后修改完善。但是,全国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。

  “说到底,法律援助是政府义务,不妨考虑设立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。”张青松表示,他们也要有律师从业资格,由地方财政支付工资或者补贴,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定期专业培训,提高执业技能和业务素质。“专门化的管理,有利于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”。

  据悉,云南省近日出台了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,分别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、考评标准以及奖惩等7个环节,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考核。